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20〕27号)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三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本自治区发展,聚焦重大产业、关键民生等重点发展领域,激活技术要素市场,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支持科技创新开放合作,促进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破性成果应用转化。
第四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综合评审广西科学技术奖并提出奖励方案。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制订广西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审核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广西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人、组织积极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优先对曾获广西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进行提名。
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本自治区工作个人,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按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两倍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自治区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本自治区内社会力量开展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十一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如下:
(一)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科学技术合作奖;
(七)企业科技创新奖。
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于取得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个人、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二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奖项实行总量控制。
(一)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一般不超过2项;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不超过2项;
(三)三大奖合计一般不超过152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3项,一等奖一般不超过22项,二等奖一般不超过6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67项;
(四)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3项;
(五)企业科技创新奖不超过3项。
第十三条 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取得卓越成就的本自治区工作个人。
前款所称卓越成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有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获得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连续满3年的第一完成人。
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直接授予本自治区单位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
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不重复授予同一个人。
第十四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杰出贡献且在本自治区工作未满45周岁的个人。
前款所称杰出贡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活动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
(二)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活动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不重复授予同一个人。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知识运用中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的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
(二)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发、转化、合作和普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突出贡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研发活动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有效推动行业、社会科学技术进步;
(二)在生态建设、农业推广、医疗卫生、资源节约、地球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形成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科普作品,显著推动有关领域科学知识的普及,有效提升社会公众科学素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国内、国际科学技术引进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突出贡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本自治区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通过与成果输出方合作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大规模应用;
(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显著促进本自治区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以及推动行业、社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九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本自治区注册企业。
前款所称显著成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大,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成效显著,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二)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近3年的新产品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或者广阔市场前景;
(三)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或者在高质量发展、业态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有显著示范作用。
第三章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
第二十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者)由下列特定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具备提名条件的其他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通知,公布当年的提名规则、程序及时间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个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个人、组织;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学普及活动中仅从事管理、辅助或者服务工作的个人;
(三)副厅级以上公务员,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第二十三条 候选者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提名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支撑材料: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同一科技成果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用于提名三大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科技成果已获得三大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得再用于提名三大奖、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填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对提名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异议处理、授奖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在提名广西科学技术奖前,应当督导候选个人工作单位、候选组织通过公众媒体或者书面公示提名书的主要内容;提名者是单位的,应当通过公众媒体公示提名书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方可提名。
第二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书后,应当审查其规范性和有效性,并通过公众媒体公示合格提名书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并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的,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四章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六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制度,评审程序如下:
(一)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三大奖进行网络评审、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进行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领域分类设立网络评审组和行业评审组。网络评审组和行业评审组分别负责网络评审和行业评审,两个评审组独立评审。奖励委员会负责综合评审。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独立评审及表决,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从广西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评审专家。网络评审组和行业评审组的自治区外评审专家占比分别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个人和单位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是候选个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当年所有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所在单位是候选组织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涉及本单位的评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过公众媒体公示通过行业评审的候选者,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并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的,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并将异议处理情况向奖励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审查、评审全程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工作报告,提交奖励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提出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方案,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公布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结果,并向获奖者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一)向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200万元;
(二)向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
(三)向三大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
(四)向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
(五)向企业科技创新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100万元。
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由获奖单位、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金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造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章和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提名者协助他人骗取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取消评审资格,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参与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或者阶段性取消参与广西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广西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存在违规广告行为的,一经发现,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2年10月25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