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南宁市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强创新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出资通过购买、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转化自有科技成果,是指转化企业在自治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获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成果。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金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和转化自有科技成果实现经济效益折算的技术交易额。
第三条 重点支持购买转化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南宁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补助类型和要求
南宁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是对购买科技成果(A类)实现转移及转化自有科技成果(B类)实现经济效益的两种类型进行补助,在南宁市科技经费中设置补助经费,条件满足其中一类即可申请,同一项成果不可进行重复申报。
(一)A类:对南宁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现转移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30万元,且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后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B类:对南宁企业转化自有科技成果实现经济效益,近三年累计形成的经济效益不少于500万元的,按年平均经济效益每500万元折算为30万元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同一依托单位同一项成果,不得重复享受市本级部门财政支持。成果交易双方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不予补助。
(四)单项科技成果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五)一年内补助单个企业的科技成果不超过3项。
第五条 申报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二)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且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或近三年经济效益不少于500万元。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或有研发活动且填报研发投入统计的企业。
(三)通过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补助标准
按三类标准予以阶梯式补助:
A类:
(一)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成果,按技术交易额的15%予以补助。
(二)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5%的标准补助,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交易额的10%补助。
(三)技术交易总额为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5%的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额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10%的标准补助,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交易额的6%补助。
B类:
(一)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成果,按技术交易额的12%予以补助。
(二)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2%的标准补助,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交易额的8%补助。
(三)技术交易总额为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2%的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额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8%的标准补助,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交易额的5%补助。
第七条 南宁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报程序
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南宁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南宁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附件包括:
购买成果进行转化(A类):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
(2)自治区科技厅认定文件;
(3)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含交易双方是否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的说明);
自有成果进行转化(B类):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
(2)自治区科技厅认定文件;
(3)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要求第三方法人机构出具。
(二)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所在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推荐,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南宁市科技局。
第九条 审核和公布
(一)南宁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南宁市科技局商南宁市财政局后,下达补助通知,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补助经费企业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南宁市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科技局和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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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