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桂科成字〔2021〕7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辖区范围内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统计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要素市场化,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是指在探索、研发、申请授权、转化应用全流程中,获得过国家各级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授权科技中介机构成立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实施具体登记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受理、网络公告、异议处理、证书印制发放注销、数据统计分析、登记系统运维等工作。
第四条 财政资助科技成果产出情况是统筹配置科技资金、科研平台、人才计划等创新资源的重要依据。为准确掌握相关数据,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及时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办理登记,其中,广西各级科技计划(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前应当办理成果登记,自治区本级各职能部门、市级及以下各级各部门资助科研项目的产出成果应当办理登记。
鼓励有关单位、个人及时为非财政资助产出的科技成果办理登记,登记要求参照本办法。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主要支撑科技成果应当办理登记,登记要求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条 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三类。
(一)应用技术成果。
是指以某一特定实际应用为目的,通过独创性研究取得的科学技术知识。其凭据一般包括: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农业新品种审定(登记、认定、鉴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标准证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ISO、IEC发布的国际标准)、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报告)、行业准入证明。
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未取得上述科技成果凭据的,以验收证书(报告)作为凭据办理登记。
(二)基础理论成果。
是指不以任何特定实际应用为目的,通过独创性研究发现某一现象或事实的基本原理、规律。其凭据包括:各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证书、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报告)。
(三)软科学成果。
是指以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为目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取得的解决自然现象或社会问题的方案。其凭据为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证书(评审报告)。
本条(一)(二)所称“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报告)”,是指由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报告),应当附上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的认定文件。
第七条 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广西境内法人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为在广西工作个人;
(二)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三)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四)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五)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
(六)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
第八条 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按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向相应的广西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多项科技成果不打包登记,同一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办理登记。
第九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及持有科技成果的凭据。科技成果登记的名称、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应当与凭据上载明的内容一致。
凭据没有载明完成人员的,可以空缺,或由全部完成单位联合出具完成人员名单证明,人数不超过20人。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网络公告7日,期间无异议或异议解除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已登记的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发现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技成果,编造科技成果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的,撤销登记,注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其第一完成人记入广西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广西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取消其承担该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取消该单位的广西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13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桂科成字〔2015〕72号)、2018年3月9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的《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部分条款的通知》(桂科成字〔2018〕22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