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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6 15:18:37

 

(桂科政字〔2021〕69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广西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技术研发。围绕广西产业重点技术领域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转化科技成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广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三)孵化培育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培育,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

(四)集聚培养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在我区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引进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培育、组建、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并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本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

第六条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在广西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机构,其主要办公和研发场所设在广西,且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二)具有以下研发条件。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应满足:收入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下的不低于30%,收入总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不低于20%且不低于30万元,收入总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不低于10%且不低于200万元,收入总额1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不低于5%且不低于1000万元,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不低于5000万元;每年成果转化至少1项以上;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以及成果转化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

(三)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市场化决策及成果转化机制等高效的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四)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广西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以研究开发为主,聚焦广西产业振兴和工业崛起,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目标定位,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五)以合同科研和科技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其中技术开发(含自有技术开发产品形成的销售收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原则上不高于40%。

(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发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九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投管分离,独立运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十条  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布申报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指标体系和认定工作流程等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

(三)材料审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视会评结果选择部分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意见,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五)结果公示。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规划及广西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认定方案,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社会各界对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六)结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研发人员(含在申报单位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兼职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清单;

(四)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五)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近1年承担的政府和企业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下达部门、编号、合作或委托单位、金额、起止时间)、立项材料或项目合同复印件;

(八)近1年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清单(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登记编号及时间、成果形式、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技术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

(九)近1年创业与孵化育成企业清单(包括服务、创办、孵化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材料)。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或广西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论证或建设。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举办单位一般为国家级科研机构和科研平台、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央企,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科技型企业;举办单位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订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协议,并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申报单位为在广西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和评审认定程序:申报单位提交申报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正式发布认定文件。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获得资格认定年度起3年内有效,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期满前,新型研发机构可重新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并经正式发布认定后,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申报或申报评审不通过的收回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牌匾。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考核,从第二年度开始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等次为“优秀”和“良好”的按《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给予奖励性财政补助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在考核等次公布后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摘牌处理。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名称、投资主体、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后,维持有效期不变。不提出申请或未经同意的,自变更之日起列为考核等次“不合格”,参照第十五条款处理。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5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受托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配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计调查,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等相关情况。对未配合统计调查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其当年考核等次列为“不合格”,参照第十五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纪律,确保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和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有关规定处理。在申报认定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3年内申请资格,并将其及法定代表人记入广西科研失信记录“黑名单”3年;已经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失信或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其资格并收回牌匾,取消其及负责人的申报资格3年,并将移交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开展本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1年7月8日发布,7月19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2019年5月6日印发的《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9〕45号)同时废止。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其他相关政策,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