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桂科政字〔2021〕112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结合《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以市场机制为纽带,以自愿为原则,采取自发组织的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形成“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相互协作,产业链内行业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8个,且在广西区内注册的比例不低于30%,成员单位中企业数量达30%以上。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在我区传统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组织攻关,组建20个以上创新联合体。优先在糖、铝、汽车、机械制造、冶金、有色金属等我区传统特色优势产业,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及智能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数字创意、相关服务业和未来产业等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带动创新链产业链融通发展,促进产业链转型升级。
三、组建条件
(一)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企业应处于行业领军或骨干地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可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
(二)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应达到10亿元以上。
2. 研发实力雄厚,有专职研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应达到30人以上,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科学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建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3. 创新型企业特征明显,有足够的前沿技术识别能力和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会,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
4. 能够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国际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
5. 原则上一个牵头单位仅限牵头组建一个创新联合体,以利于集中力量实现关键性突破。
(三)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并达成合作意愿。
2. 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
3.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拥有创新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4. 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四)创新联合体应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创新联合体执行机构为常设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五)创新联合体应具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对创新联合体经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创新联合体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扶持或广西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联合体,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论证或建设。
四、组建程序
(一)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注册的1—2家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二)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和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技术开发成本承担及技术转让、许可、咨询和服务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办法,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及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创新联合体解散时各成员单位的权责分配,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鼓励外国专家团队和科研院所加入创新联合体。联合共建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成员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选聘首席专家。牵头单位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首席专家,引领创新联合体发展。
(四)设区市科技局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牵头单位向单位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者所属产业领域自治区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设区市科技局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本领域产业发展需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并就创新联合体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方面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五)自治区科技厅核准。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各设区市科技局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进一步核准并对同意组建的创新联合体进行批复,该批复的有效期为五年。
五、创新联合体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凝练本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为政府决策作参考,主动承担自治区科技项目,积极组织实施创新联合体内部科研项目,攻克制约产业发展技术难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协调创新联合体内各方科技资源,共同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实现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三)服务区域协同发展。推动成员单位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东盟各国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助推区域内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增强区域创新发展能力。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创新联合体内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强互动,积极开展示范应用,推动重要科技成果转移扩散,带动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探索构建专利池;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推动先进自主专利技术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有效占领控制产业发展制高点。
(六)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创新联合体内科技人员交流互动,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先进理念和创新思维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六、支持措施
(一)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和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以创新联合体名义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时,项目牵头单位必须为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且项目成员单位中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必须占比50%以上。
(二)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成员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自治区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
(三)鼓励创新联合体培育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形成关键技术自主创新“核心圈”。
(四)鼓励创新联合体承担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参与相关产业战略规划制定,重大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等工作。
(五)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对运行良好的创新联合体,其成员单位有融资需求的,自治区科技厅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
(六)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为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七)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创新联合体运营发展需求,在创新联合体内,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着力破解产学研融合中遇到的各种障碍。
(八)对形成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的创新联合体,鼓励其申报国家创新创业生态培育中心。
(九)自治区双创厅际联席会议优先为创新联合体中的创新型企业提供服务,统筹运用各成员单位的专项资金、人才、技术、土地、金融等现有资源,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和做大做强。
(十)支持创新联合体参与或承办各类双创活动赛事,按相关规定在推荐自治区督查激励地方名单评估中予以加分鼓励,或纳入自治区年度重点培育双创项目(企业)清单予以支持。
七、监督管理
(一)创新联合体在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或变更联合体牵头单位。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承担攻关任务主要成员单位的,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自治区科技厅核准的创新联合体,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推荐单位和自治区科技厅报送本年度的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推荐单位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按职能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有关事项,对联合体建设发展效果不好的加强督促指导。
(三)创新联合体需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成员单位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资格。
1. 成员单位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出现牵头单位、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影响创新联合体正常运行的;
2. 不能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等相关协议及文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
3.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规定的;
4. 创新联合体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5. 拒绝报送相关信息,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6. 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八、其他事项
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工作方案实施后,2010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原已认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如符合组建自治区创新联合体条件,可按本工作方案规定及程序申请组建自治区创新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