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计划项目贷补联动管理办法(试行)
(桂科政字〔2022〕50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效益,督促企业牵头承担的科技项目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促进自治区财政“零基预算”政策落实,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中由企业牵头申报的产业导向类科技项目。
第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申报项目中的牵头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申报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贷补联动项目(以下简称贷补联动科研项目),是指项目责任单位申报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未能形成前资助立项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利用科技金融方式协助项目责任单位获得贷款资助实施的项目。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验收后,再拨付该项目的后补助经费。
第五条 后补助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为贷补联动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贷补联动科研项目的牵头组织、政策制定、监督审批、遴选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为贷补联动科研项目实施提供保障。
第八条 管理机构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负责贷补联动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参与遴选及编制贷补联动科研项目推荐名单(以下简称推荐名单)、组织科技金融服务、协助项目监督管理、后补助经费拨付等相关工作。
推荐名单应为已通过项目评审但未能形成前资助立项,具有较好征信记录和技术实力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的项目名单,并由自治区科技厅向金融机构推荐。
第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其法定代表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 贷补联动科研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项目应为自治区科技厅在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中,注明适用本办法的项目。
(二)企业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填报项目申报材料时,需选择接受在未形成前资助立项的情况下贷补联动资助方式,并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贷补联动科研项目的立项:
(一)项目按照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并通过后,确定科技经费补助数额和项目实施时间,进入贷补联动科研项目储备库。
(二)管理机构对贷补联动科研项目储备库项目进行评估并编制推荐名单,报自治区科技厅审定。
(三)管理机构联合金融机构为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通过的推荐名单内的项目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必要时可以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协助项目责任单位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评审通过的科技经费补助数额,贷款时限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时间。
(四)项目责任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自治区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将立项情况在网上予以公布。同时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贷补联动科研项目任务书。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偿还贷款的责任主体,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第四章 后补助发放
第十三条 贷补联动科研项目获立项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于项目完成后尽快申请验收,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验收结论情况予以后补助。
第十四条 后补助经费包括:
(一)项目研发经费补助: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贷补联动科研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贷款本金额,项目执行完毕验收后,按贷补联动科研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责任单位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比例,同比例拨付补助资金。具体操作细则另行规定。
(二)资金成本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贷补联动科研项目任务书约定时间内产生的利息数额和担保费用总额,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笔贷款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桂惠贷”补助等)不重复享受。当执行利率小于或等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利息补助额度按照项目责任单位实际签订的贷款合同内约定的利率计算。
当执行利率大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利息补助额度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担保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项目研发经费补助总金额和本项确定的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加上担保费用即为资金成本补助。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贷补联动科研项目,项目研发经费补助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账户。贷补联动科研项目进行成果跟踪,项目责任单位需在项目通过验收后连续2年填报项目后续研发投入和产出经济效益等指标。根据填报和核查情况,资金成本补助在2年内分批发放。
第十六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不拨付补助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贷补联动科研项目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或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项目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实,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未按约定用途违法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停止拨付经费、依法追回资金,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未履行贷补联动科研项目贷款还款义务且贷款期内发生2次(含)以上本金或利息逾期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及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推荐名单编制、科技金融服务、项目监督管理的监控机制,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项目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等行为的,自治区科技厅视情况给予约谈,直至取消其管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